律师观点分析
赖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1民辖终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赖XX,男,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高XX,福建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38年5月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郭X、郑X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赖XX与被上诉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2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赖XX上诉请求:1、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2431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为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福州市鼓楼区光荣XX,上诉人认为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XX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系涉港合同纠纷,赖XX住所地在福州市鼓楼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指定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福州市鼓楼区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故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赖XX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宁
审判员 林 伟
审判员 郑秀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婷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